(2017)辽02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乐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56号罪犯孙乐成,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大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乐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4年2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辽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32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孙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2月获监狱30分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乐成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乐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乐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