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萍、胡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胡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李亮,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萍与胡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0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胡李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86元【其中违约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6元、案件受理费1852元、案件执行费2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