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汤洪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汤洪喜,黎长秀,黎荣付,黎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负责人:谢忠勤,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洪喜,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黎长秀,女,汉族,1973年4月8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黎荣付,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黎炳洪,男,汉族,1963年9月9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汤洪喜、黎长秀、黎荣付、黎炳洪(2016)闽0821民初20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3153.21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