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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振明与吴英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振明,吴英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振明,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英娜,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振明因与被上诉人吴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振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林振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