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化工建材厂与北京牛山广龙印刷机械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化工建材厂,北京牛山广龙印刷机械配件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2231号原告:北京市化工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国际游乐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贺杰,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牛山广龙印刷机械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先进村村委会北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庞德发,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先进村村委会北侧100米。身份证号码×××。原告北京市化工建材厂(以下简称化工建材厂)与被告北京牛山广龙印刷机械配件销售部(以下简称广龙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化工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油墨款5212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铁桶装油墨,截止2015年4月9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56129元,后被告共偿还原告4000元,尚欠56129元未付。广龙销售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铁桶装油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陆续供应货物。2014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6129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被告已给付还原告4000元,尚欠56129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了油墨,被告理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对账单,说明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之事实不持异议。现原告持上述证据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牛山广龙印刷机械配件销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化工建材厂货款五万二千一百二十九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二元,由被告北京牛山广龙印刷机械配件销售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