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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18号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金泽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9576050F。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卫,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利,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国企职工,住昌黎县。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刘文利物业费已交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文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