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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克申请执行韦学士、刘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克,韦学士,刘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克,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韦学士,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同莲,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XX克申请执行韦学士、刘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