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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全某申请执行与张某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全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3月。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申请人全某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张某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黄 鹏执行员 : 杨 泓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