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尚红与雷友强苏州亨利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红,苏州亨利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雷友强,重庆市丰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885号原告:高尚红,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苏州亨利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津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82586343。法定代表人:雷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雷友强,男,生于1966年10月3日,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第三人:重庆市丰硕电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片区双朝南路8号,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500227346064132D。法定代表人:周树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尚红与被告苏州亨利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雷友强、第三人重庆市丰硕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高尚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尚红撤诉。诉讼费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尚红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