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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邱荣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9民特1号申请人:邱荣祥,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剑河县柳川镇党翁村*组村民,现住该村。申请人邱荣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荣祥称,1984年经人介绍,申请人与剑河县柳川镇南埃村邰老又认识,1984年10月没有领取结婚证即同居生活。因申请人系残疾人,邰老又看申请人不顺眼,于1985年3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多年来多方寻找未果。邰老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十多年。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邰老又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邰老又,女,1965年5月18日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组,原住该村,与申请人邱荣祥系同居关系。剑河县柳川镇党翁村民委员会证实,1985年左右,邰老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邰老又的户口登记在申请人的家庭户口上。申请人邱荣祥申请宣告邰老又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在黔东南日报发出寻找邰老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邰老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邰老又于1985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法定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应当宣告邰老又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邰老又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