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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郭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郭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936号原告郭某1,男,汉族,1937年3月19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某2,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郭某3,男,汉族,1969年5月0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郭某4,男,汉族,1971年11日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郭某5,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被告郭某6,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郭某7,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郭某1诉郭某2、郭某3、郭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郭某5、郭某6、郭某7为被告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1委托代理人齐建国、被告郭某2、郭某4、郭某6、郭某7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3、郭某5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3600元,每月至少探望我一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生养三子三女,老伴于2003年2月份去世。近两年,由于我迈入耄耋之年,无法自理,要求儿女们赡养我。郭某2辩称:老人的责任田都是郭某3和郭某4种的,老人在处理家务事上一直偏向,我感觉很亏,虽然我很生气,但是老人毕竟是老人,要求郭某3和郭某4把老人的的责任田归还给原告,我愿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丧葬问题,将来我和老二郭某3商量,如果郭某3不管,到时候我管,不让老三郭某4再管了。郭某4辩称:2013年我母亲去世,丧葬的事都是我负责的,也在我地里埋葬的。俺妈的地我应该种,这属于分家的地,1995年我10月份结婚,我二哥11月份结婚,2016年分的家,当时是五口人的地,每人2.7亩地,分家时,我二哥分到两口人的地,我分到两口人的地,父亲剩一口人的地,当时我和我二哥平均分担我父亲一口人地的地亩款。他地里的活平时都是由我和我二哥郭某3照看。我母亲去世后,也在我地里埋葬的,××,我都参与对钱,15年秋天,我让给我大姐一口人的地,我大姐不让我管老人了,把老人接走了。对于诉讼请求,我管了我妈的丧葬问题了,我让给我大姐的一口人的地,得要回来给我,我愿意承担我父亲的赡养费,2014年一年我父亲的一口人的地的由我和我二哥种植,一人种一半,我和我二哥一人给我父亲拿2000元,大家认为合理不合理?把地划到我名下,我愿意自己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郭某6辩称:我愿意共同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用,让拿多少钱拿多少钱。郭某7辩称:我也愿意赡养老人,拿多少钱都行。诉讼费50元由我承担。郭某3、郭某5缺席未答辩。为证明其诉讼请求,郭某1提交以下证据:原告的户口的本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郭某1一直自己一人居住生活,最近由于没有自理生活的能力,被女儿接走生活。郭某2、郭某4、郭某6、郭某7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1生养三子三女,长子郭某2、次子郭某3、三子郭某4、长女郭某5、次女郭某6、三女郭某7。其老伴于2003年2月份去世,由三子郭某4主持丧葬事宜。原告郭某1已80余岁高龄,生活无法自理。现原告郭某1及被告郭某2、郭某4、郭某6、郭某7均同意郭某1居住在郭某6家,由其余被告给老人每月拿300元的赡养费,在原告有病住院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由其余被告平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郭某1银已80余岁高龄,生活无法自理。被郭某2柱郭某3会郭某4党郭某5拢郭某6影郭某7红是原郭某1银的亲生子女,对原告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庭审中,原郭某1银及被郭某2柱郭某4党郭某6影郭某7红均同郭某1银居住郭某6影家,由其余被告给老人每月拿300元的赡养费,在原告有病住院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由其余被告平摊郭某7红自愿承担诉讼费50元。应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庭审郭某2柱郭某4党所述的土地问题,涉及土地承包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被郭某2柱郭某3会郭某4党郭某5拢郭某6影郭某7红是原郭某1银的亲生子女,对原告依法负有赡养义务。故郭某1银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郭某1银居住郭某6影家,郭某6影照顾其日常生活;二、被郭某2柱郭某3会郭某4党郭某5拢郭某7红自2017年起,每月给郭某1银赡养费300元(自本案立案之月即2017年3月份起计算),郭某1银有病需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以医疗票据为准,扣除农合报销后,由被郭某2柱郭某3会郭某4党郭某5拢郭某7红平摊。三、被郭某2柱郭某3会郭某4党郭某5拢郭某7红每月探郭某1银一次。案件受理费50元,郭某7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