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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寇璐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寇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耀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黎少斌,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寇璐辉,男,汉族,199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410321-1005677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