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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医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医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8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医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王仕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杰、谢娟,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51室。法定代表人:周云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医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8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事由,导致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8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谈光丽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