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任春丽与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丽,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2248号原告:任春丽,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祝,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泓潞,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伟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春丽与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春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祝、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春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的劳务报酬共计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经选举原告担任被告股权评估分股工作小组成员,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为被告工作至2013年3月,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报酬。2012年、2013年、2014年王冠集团一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是1333元,原告按照上述标准每月1333元,工作9个月,得出11997元,原告按12000元主张。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取劳务报酬,均遭到被告拒绝,也曾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信访,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将被告诉���贵院,愿判如所请。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未签订过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7月9日,中共济南王冠集团党总支发布公告一份,载明:“2012年7月8日,按照上级党委要求,经集团党总支研究同意,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的监督下,原王官庄村民依法选举了王冠集团评估分股工作小组成员。按照选举办法,实际到会户代表数超过应到会户代表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户代表数的半数,始得当选。此次选举共发出选票1133张,收回选票1126张,选举有效。经现场公开监督、公开计票,得票超过一半的候选人是(按得票顺序排列):朱新田(828票)、孙贤成(673票)、卫忠立(666票)、刘景忠(646票)、任春丽(640票)、刘长英(621票)、孙贤岭(616票)、柳和顺(595票)、崔光琴(585票)。以上结果经集团党总支审查确认,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正式生效。特此公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0月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为做好济南王冠集团改革改制工作,在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推动了依法‘评估分股’工作,为此需成立依法‘评估分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做为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王冠集团依法‘评估分股’工作的具体事务。经个人自愿报名和资格审查,2012年7月8日在济南育贤中学,原王官庄全体村���户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了评估小组成员,朱新田、孙贤成、卫忠立、刘景忠、任春丽、刘长英、孙贤岭、柳和顺、崔光琴等9人当选并公示。7月13日公示结束后朱新田被推选为评估小组组长。评估小组成员要求王冠集团根据工作情况发放工作报酬。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约定,在依法‘评估分股’工作开展期间可考虑给予评估小组适当工作报酬,约定标准为:组长达到副总,组员为一般工作人员。评估小组正式开展工作后,进行了原村民户代表登记公示,参与研究股东界定方案并证求意见、配合审计和评估公司工作等。2012年11月26日,原王官庄全体村民户代表对王冠集团股东身份界定方案进行了民主表决,经公开监督、公开计票,没有股东身份界定方案得票达到《王冠集团股东身份界定方案民主表决大会表决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比例。”济���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在区委工作组和王官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为促进王冠集团改革改制工作,推动依法‘评估分股’工作,为此推选成立了依法‘评估分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负责办理王冠集团依法‘评估分股’工作的具体事务。经个人自愿报名和资格审查,2012年7月8日原王官庄村民户代表民主推选了评估小组成员,朱新田、孙贤成、卫忠立、刘景忠、任春丽、刘长英、孙贤岭、柳和顺、崔光琴等9人当选。7月13日公示结束后朱新田被推选为评估小组组长。2012年11月26日,原王官庄全体村民户代表对王冠集团股东身份界定方案进行了民主表决,经公开监督、计票,没有股东身份界定方案得票达到《王冠集团股东身份界定方案民主表决大会表决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比例。经多次协商沟通,2013年3月���入民主推荐领导班子的工作。评估小组成员要求王冠集团根据工作情况发放工作报酬,并解决工作期间的办公费用(汽油费)。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约定,在依法‘评估分股’工作开展期间,可考虑给予评估小组适当工作报酬,建议标准为:组长达到副总、组员为一般工作人员。就评估小组工作报酬和汽油费问题,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多次调解,评估小组亦曾向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请调解和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建议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特此对以上情况予以说明。”王冠集团“评估分股”工作小组于2012年7月8日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开展工作,至2013年3月31日结束,朱新田担任组长,成员为孙贤成、卫忠立、刘景忠、任春丽、刘长英、孙贤岭、柳和顺、崔光琴,其中刘长英负责考勤,并制作考勤表,原告2012年7月13日至同年7月31日实际出勤16天;2012年8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实际出勤27天;2012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实际出勤13天;2013年1月1日至同年1月31日实际出勤25天;2013年2月1日至同年2月29日实际出勤18天;201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实际出勤25天。本院认为,原告被选举为被告评估分股工作小组成员后,开展各项工作,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0月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载明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约定,在依法“评估分股”工作开展期间可考虑给予评估小组适当工作报酬,约定标准为组长达到副总,组员为一般工作人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出具的证明中亦明确载明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约定���在依法“评估分股”工作开展期间可考虑给予评估小组适当工作报酬,建议标准为组长达到副总,组员为一般工作人员,就评估小组工作报酬和汽油费问题,区委工作组和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多次调解,评估小组亦曾向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请调解和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建议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2012年及2013年济南市的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再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劳务报酬按每月1300元为宜,但2012年7月原告实际自当月13日开始开展工作,本院酌定该月原告的劳务报酬为800元,2012年9月原告实际出勤13天,本院酌定该月原告的劳务报酬为700元,经计算原告2012年8月及2013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为1300元乘以4个月,得出5200元,以上共计67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劳务报酬67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通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王官庄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原告一直通过各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双方就劳务报酬未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所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春丽支付劳务报酬6700元。二、驳回原告任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任春丽负担30元,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