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谷红岩与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红岩,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谷红岩,女,1971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可勇,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红岩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谷红岩书面申请撤销对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5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