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继伦张赵阳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伦,张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继伦,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因涉嫌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2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赵阳,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毕业,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2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勤学,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伦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赵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继伦、被告人张赵阳及其辩护人徐勤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李继伦、张赵阳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继伦因打网络游戏输钱,对提供账户而又擅自修改密码的祝某某怀恨在心。2016年12月6日18时许,被害人祝某某主动到李继伦位于青神县青城镇花园街48号5楼501号的出租屋。期间,李继伦、张赵阳相继殴打了祝某某并逼迫其吸食冰毒,李继伦用手机拍摄了祝某某吸毒的过程。7日7时许,民警接祝某某报案后,当场从李继伦出租屋内查获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锡箔纸等工具,经鉴定,送检的矿泉水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冰毒试剂检测,祝某某尿检呈阳性。二、李继伦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6日晚上至7日凌晨,李继伦在其出租屋与张赵阳、罗某某、“锅巴”一同吸食冰毒。经冰毒试剂检测,李继伦尿检呈阳性。三、张赵阳寻衅滋事罪黄某某(已判)于2010年1月13日16时许,以找覃某某退欠方长青的6万元人民币为由,邀约被告人张赵阳、车某某(已判)、黎某某(已判)、饶某(已判),驾车至青神县青城镇一环路北段“永鑫灯具”向覃某某索要欠款,遭到覃某某拒绝。受黄某某指使,张赵阳等人对覃某某进行殴打,致覃右手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覃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继伦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赵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在强迫他人吸毒罪中,李继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赵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继伦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赵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李继伦、张赵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继伦辩称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具体意见是:1、祝某某长期吸毒,其与祝某某是一起吸食毒品的朋友,即“冰友”,案发前一直在一起玩游戏、吸毒,关系非常好;2、其与祝某某系因游戏账号产生矛盾,因祝修改账号密码导致其输了1000多元;3、其拍摄视频是当时觉得好笑,视频中也没有暴力、威胁的场面;4、案发当天,祝某某曾多次向其要求吸食毒品;5、其殴打祝某某,让其吃冰糖水,使祝错误地认为是冰毒水,半小时后,其并未威胁、殴打祝吸毒,系祝主动吸食的毒品。被告人张赵阳对指控其强迫他人吸毒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李继伦、张赵阳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继伦因打网络游戏输钱,对提供账户而又擅自修改密码的祝某某怀恨在心。2016年12月6日18时许,被害人祝某某主动到李继伦位于青神县青城镇花园街48号5楼501号的出租屋。期间,李继伦、张赵阳相继殴打了祝某某并逼迫其吸食冰毒,李继伦用手机拍摄了祝某某吸毒的过程。次日7时许,民警接祝某某报案后,当场从李继伦出租屋内查获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锡箔纸等工具,经鉴定,送检的矿泉水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冰毒试剂检测,祝某某尿检呈阳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继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赵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李继伦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6日晚上至7日凌晨,李继伦在其出租屋与张赵阳、罗某某、“锅巴”一同吸食冰毒。经冰毒试剂检测,李继伦尿检呈阳性。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祝某某尿检照片、伤情照片、指认被告人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李继伦、张赵阳尿检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拍摄视频所用手机照片,张赵阳指认欠条照片。(3)编号为58号、59号、10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继伦、祝某某、张赵阳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4)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6]29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祝某某被迫吸食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勘验笔录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6)手机视频光盘1张证实:李继伦强迫祝某某吸食毒品的过程。(7)被告人李继伦、张赵阳的户籍信息。(8)被告人李继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与祝某某于2016年9月份认识,系朋友关系。12月初,其向祝某某借了“辰龙捕鱼”的游戏账号后,其在账号里充了1000多元,结果输了,祝某某将密码修改了2次。12月6日下午18时许,祝某某到其出租屋内,其在打游戏的时候,对祝某某修改密码的解释感到生气,就打了祝一耳光。之后用冰糖冲水让祝某某喝,并告诉他是冰毒水,祝某某害怕不喝,被逼喝了后,装说肚子痛,其随后拿起衣架打祝左手的手臂处,祝尖叫起来。祝在不停地赔礼道歉,其又拿起一根电饭锅的电源线打在祝的脚踝处。其随后给徒弟张赵阳打电话,叫张过来“吃皮”(挣钱)。张赵阳到后,其喊张拿一根竹条,去吓一吓祝某某。随后其打游戏时听到张赵阳让祝某某站起来,还听到竹条打茶几的声音。随后,其逼迫祝某某把衣服和裤子脱了,只让穿一条内裤和一双袜子。其接着用竹条打了祝某某背部几下,祝某某全身发抖,并不停道歉。接着,其与张赵阳通过吹“壶壶儿”的方式吸食冰毒。这时,其看到祝某某站在一旁,就喊祝某某也吸食冰毒,并用手机对祝吸毒的过程进行摄像,威胁祝将摄像拿给祝的母亲看。祝说不吃,其随后用竹条威胁他,祝某某没有办法就左手拿着“壶壶儿”的吸管,右手拿打火机,正对着摄像头,祝将吸管放在嘴边问可以不?其说可以,并让祝点火。张赵阳说:“这都是你逼的,坚持到明天就不打你。”祝某某边点火边不停地打抖,其喊不准抖,还让祝将锡箔纸上的冰毒吃完。12月7日1时许,其喊绰号叫“连巴郎”的男子来其出租屋耍,“连巴郎”和绰号叫“锅巴”的男子一起到了屋里后,用“壶壶儿”吸食了两口毒品。(9)被告人张赵阳的供述证实:其系李继伦的徒弟。2016年12月6日20时许,李继伦给其打电话说,在其出租屋里有个小娃,想收拾他。23时许,李继伦发微信喊其去“吃皮”(挣钱),后其到了李的出租屋后,看见李继伦和一个小娃,小娃蹲在卧室后门的茶几旁边,李继伦的床上还放有一根大的烂衣架和一根电饭煲的电线。李继伦对其说,李用那个小娃的辰龙游戏账号,因那个小娃改了2次密码,李输了1000多元。随后,李让其拿一根竹条过来,其将竹条放在衣柜门边上,李继伦对其说,刚才用冰糖水让那个小娃喝,骗说喝的是冰毒水,使那个小娃害怕,并让其进去吓那个小娃。其进去后,拿竹条打了那个小娃大腿后侧2下,其看到电脑桌旁边有冰毒和锡箔纸,遂通过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3口,之后到客厅打游戏时听到卧室里传出竹条打人的声音,接着听到李继伦喊那个小娃把衣服脱了,其回到客厅看到那个小娃只穿一条内裤和一双袜子,过了几分钟,从卧室里传出竹条打人的声音,其到卧室看到李继伦拿手机在摄像,其回到客厅,听到李继伦对那个小娃说:“你一个人点火,一个人吸食。”接着,其回到客厅对那个小娃说:“这都是被你逼的,坚持到明天就不打你龟儿子。”过了30多分钟,绰号叫“连巴郎”的男子和一名年轻娃儿来到了出租屋,其看到这两个人在用桌子上的壶壶儿吸食了几口冰毒。(10)证人雷云的证言证实:其系李继伦的女朋友。2016年12月初,李继伦向祝某某借了“辰龙捕鱼”的游戏账号玩,输了钱,祝某某将密码修改了两次,李继伦对祝某某不满。12月6日晚上21时许,在李继伦租的房间里,其看到李继伦在打游戏,祝某某站在门边角落里,其离开了房间。次日1时许,其回到该房间睡觉时,看见房间里有李继伦、张赵阳、“连把郎”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8时许,其起床后,发现除李继伦外都走了,其在洗碗的时候警察就来了。(11)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继伦,后一起耍“辰龙捕鱼”的游戏。2016年12月初,其借给李继伦游戏账号耍,又想玩的时候,均因未联系上李继伦,就2次修改了密码。12月6日16时许,其到李继伦出租屋,看到李继伦吸食毒品后,又玩游戏,其在一旁观看。20时许,李继伦玩游戏时,突然用手打其头部,后用电饭煲的电线和一根烂衣架打在其身上。打了一会,李说喊彝胞来接着收拾。22时许,张赵阳来到出租屋,李继伦喊张去扯两根竹条。张赵阳将竹条拿进屋后,李继伦喊其把衣服裤子都脱了,后又拿起竹条打其手部,其被逼脱得剩下一条内裤和一双袜子。张赵阳和李又用竹条打其背部。随后,其看到李继伦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放在桌子上的冰毒2口,又喊张赵阳吸食了几口。后李继伦喊其也吸食,其说不吸食,戒毒了,李继伦拿起大衣架指着,并用手机摄像,其怕又被打,没有办法就拿起李继伦放在桌子上的壶壶儿,右手拿着锡箔纸,左手拿打火机,假装吸食,李继伦说必须把锡箔纸上的冰毒都吸完,其怕被打,就吸食了两口。后李继伦将视频拿给张赵阳看。过了一会,李让其把衣服穿好。23时许,罗某某和绰号叫“锅巴”的男子到李继伦的出租屋,这两个人用放在桌子上的壶壶吸食了几口冰毒。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张赵阳寻衅滋事罪黄某某(已判)于2010年1月13日16时许,以找覃某某退欠方长青的6万元人民币为由,邀约被告人张赵阳、车某某(已判)、黎某某(已判)、饶某(已判),驾车至青神县青城镇一环路北段“永鑫灯具”向覃某某索要欠款,遭到覃某某拒绝。受黄某某指使,张赵阳等人对覃某某进行殴打,致覃右手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覃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张赵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平面图、覃某某的伤情照片及诊断报告,被告人张赵阳的户籍信息,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杨某、方某某、梁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黎某某、饶某、车某某的供述,青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青公(伤)鉴(法医)字(2010)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量刑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面的量刑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李继伦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对被告人张赵阳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继伦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张赵阳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张赵阳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两个罪都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伦、张赵阳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继伦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赵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继伦、张赵阳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在强迫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继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赵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赵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继伦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继伦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赵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继伦辩称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称其在殴打被害人后约半小时,被害人主动吸食毒品,并未继续殴打被害人,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李继伦采取了殴打、威胁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吸食毒品,有李继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张赵阳的供述,且与被害人的陈述、手机视频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赵阳的辩护人辩护称张赵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称张赵阳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考虑到张赵阳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且一人犯两罪,均系暴力犯罪,故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继伦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赵阳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三、对扣押的被告人李继伦、张赵阳作案工具黑色电线1根、烂大衣架1个、竹条1根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及吸管2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宣肇人民陪审员  赵新元人民陪审员  张连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