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法顺、王二妮等与孙学领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顺,王二妮,孙军岭,王各,孙茹烨,孙沛涵,孙钰涵,孙学领,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胖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胖庄村拆迁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048号原告孙法顺,男,194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王二妮,女,194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军岭,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各,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茹烨,女,200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军岭,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孙茹烨之父。原告孙沛涵,女,201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军岭,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孙沛涵之父。原告孙钰涵,女,2010年5月21日生,��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军岭,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孙钰涵之父。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学领,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胖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胖庄村。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胖庄村拆迁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胖庄村。原告孙法顺、王二妮、孙军岭、王各、孙茹烨、孙沛涵、孙钰涵诉被告孙学领、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胖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胖庄村拆迁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法顺、王二妮、孙军岭、王各、孙茹烨、孙沛涵、孙钰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法顺、王二妮、孙军岭、王各、孙茹烨、孙沛涵、孙钰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顺、王二妮、孙军岭、王各、孙茹烨、孙沛涵、孙钰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法顺、王二妮、孙军岭、王各、孙茹烨、孙沛涵、孙钰涵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