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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662号原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恬。被告: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76号金鼎柏悦13层5号。法定代表人:赫君,职务不详。被告:赫君,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