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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郝文新与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新,刘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197号原告:郝文新,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文强,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郝文新与被告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郝文新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