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少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3刑初40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少帅,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法特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向公村三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姜雪丽,吉林义理律师事务��律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帅及其辩护人姜雪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少帅窜至本市高新区融创上城小区,从窗户进入一期22栋1门101室,盗走被害人范某某钱包内和功德箱里人民币共570余元。2016年8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李少帅窜至本市高新区融创上城小区,采用刀片割开纱窗手段进入一期31栋109室被害人于某某家,盗走苹��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手链两条、背包一个。经鉴定,苹果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两条金手链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590元。2016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少帅窜至本市高新区融创上城小区,采用刀片割开纱窗手段进入一期57栋2单元103室,盗走被害人迟某某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惠普牌打印机一台、集邮册一本。经鉴定,联想电脑一体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惠普打印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李少帅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970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李少帅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少帅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少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帅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帅盗窃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少帅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少帅盗窃两条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590元的事实,但未在盗窃总价值中计算,属于数额有误,应予变更。被告人李少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少帅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返赃,所盗部分物品已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及第六十四条(��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少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少帅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天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