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骆金茹与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金茹,钱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骆金茹,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被执行人:钱红梅,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金茹与被执行人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程叙强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