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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阳、齐中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阳,齐中香,李春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363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同亮,任理事长。委托人代理人:刘文浩,系联社员工。被告:李春阳,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齐中香,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春笋,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春阳、齐中香、李春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所诉争议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曹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