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丽与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968号原告:马丽,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林,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马丽诉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马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马丽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