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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航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金凰翡丽乐比酷至尊娱乐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航,辽源市龙山区金凰翡丽乐比酷至尊娱乐会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97号原告:任航,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辉。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金凰翡丽乐比酷至尊娱乐会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航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金凰翡丽乐比酷至尊娱乐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元,由原告任航负担。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孙锡伟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