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勇诉被告毛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毛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32号原告:唐勇,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被告:毛远林,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住韶山市韶山乡。原告唐勇诉被告毛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唐勇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毛远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勇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对被告毛远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勇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