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李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李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毕青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荟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大龙,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温永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1906.49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永鑫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