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敏,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敏,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敏,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79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湾金湾花园7D区商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7779268T。负责人:刘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伟立,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美美,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敏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敏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敏的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为1195元,由原告广州市萨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