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红旗南路支行与李德春、张妹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红旗南路支行,李德春,张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红旗南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德春,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张妹香,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春、张妹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65.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