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俭因与被申请人谭立新、黄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俭,谭立新,黄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32号申请人罗俭,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谭立新,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黄社华,女,1956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罗俭因与被申请人谭立新、黄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立新、黄社华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陶丽平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陶丽平名下的位于郴州市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谭立新、黄社华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