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郭伟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郭伟华,杭州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210。法定代表人:李金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华,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审被告:杭州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美政路1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罗晓伟。委托代理人:练良火,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伟华、原审被告杭州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森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