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教育局诉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教育局,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615号原告:怀化市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承善,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17725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资格证号:18131510211258。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孝,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怀化市教育局诉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教育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教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教育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24326元,减半收取62163元,由原告怀化市教育局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