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治国与葛玉龙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治国,葛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于治国,男,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个体,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吉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玉龙,男,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于治国与葛玉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