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桂花、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花,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346号申请执行人:陆桂花。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组织机构代码:14752297-0。法定代表人:陈岑荣,总经理。原告陆桂花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桂花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民初10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