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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文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7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平(绰号“阿平”),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2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平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1日2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澄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林文平联系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二人通过电话约定交易价格及地点。当晚21时许,被告人林文平到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加油站附近将一包重0.8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澄。2017年2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福清市东瀚镇镜口村一民宅内抓获被告人林文平,林文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林文平、吸毒人员吴某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文平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文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文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明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韵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