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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平英与朱土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英,朱土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875号原告:朱平英,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远飞、练波,分别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朱土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朱平英与被告朱土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朱平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平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平英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