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平英与朱土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英,朱土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875号原告:朱平英,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远飞、练波,分别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朱土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朱平英与被告朱土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朱平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平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平英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