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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铭与杨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铭,杨黎,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519号原告魏铭,男,生于1979年3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黎,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居民,户籍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张荣,女,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居民,户籍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魏铭与被告杨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魏铭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铭撤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魏铭负担。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