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辛某某的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