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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25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郭某,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