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民初169号原告:黄某某,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5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不能如期、如数给付工资,经多次索要,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使原告的权益得以保护,特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起诉��被告未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并征得其同意,归纳法庭调查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50元的依据。围绕调查焦点,原告进行了陈述和举证。原告称,被告承包了深泽县北封庄村南御湖国际工程,我给被告打工,主要是推灰、打灰、清理垃圾,被告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00元,我做了4个多月。我向被告多次催要工资,被告说工程方没有给他钱,被告也就给不了我钱。2015年头过年,我向被告要钱,被告给不了,我们就找的县政府,县政府找到被告,被告头过年给了500元,过年后被告又给了一部分工资,一共给了两次工资。2016年3月21日我在北封庄村南御湖国际找到被告,结算后被告给我打的条。欠条���的签名和手印是张某某本人的,其它字迹是会计代张某某写的。写欠条后,张某某一直没有还过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载明:“欠条张某某欠黄某某工资¥: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元2016.3.21号张某某”。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工资,被告给原告写下工资欠条,应当按照欠条数额给付工资,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工资款50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