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玲,袁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52号申请人:刘爱玲,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春、郭水仙,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小平,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商厦7层、11层。负责人吴海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爱玲与被申请人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小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5722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保单保函的保险金额357220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爱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小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5722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敏龙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