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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彭兴玉,尹德贵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玉,尹德贵,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921号原告:彭兴玉,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德贵,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016550。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兴玉、尹德贵与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兴玉、尹德贵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兴玉、尹德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兴玉、尹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兴玉、尹德贵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