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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凤棉、迟运田与魏家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棉,迟运田,魏家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688号原告:罗凤棉,男,汉族,1937年8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迟运田,女,汉族,194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魏家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凤棉、迟运田诉被告魏家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凤棉、迟运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棉、迟运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