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超、李秀娟等与董学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李秀娟,李娟,李芳慧,宋爱华,孟哪仁,李洪才,董学超,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42-1号原告李超,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李秀娟,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娟,女,1977年10月27口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李芳慧,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宋爱华,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孟哪仁,女,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李洪才,男,1936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董学超,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法定代表人尹天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联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鲲,系该公司总经理9。原告李超等与被告董学超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董学超驾驶鲁×××××、鲁P29**挂重型半挂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董学超驾驶鲁×××××、鲁P29**挂重型半挂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