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5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为民、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民,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张红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6)皖01执5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为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黟县宏联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五栋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2383-2。法定代表人:张红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忠,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红忠在中国农业银行黟县支行开户号6228482008892536377存款(储蓄)人民币571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