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钟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0号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地址:通江县。经营者:冯天彬,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丽华,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