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钟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0号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地址:通江县。经营者:冯天彬,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丽华,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