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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0658夏伟乐与范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乐,范壮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0658号原告:夏伟乐,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范壮壮,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夏伟乐诉被告范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夏伟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伟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伟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春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