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庞伟元与被保全人秦余忠、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伟元,秦余忠,金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保40号申请人:庞伟元被申请人:秦余忠被申请人:金桂荣本院在审理庞伟元与秦余忠、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庞伟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庞伟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秦余忠、金桂荣银行账户存款752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