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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庞伟元与被保全人秦余忠、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伟元,秦余忠,金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保40号申请人:庞伟元被申请人:秦余忠被申请人:金桂荣本院在审理庞伟元与秦余忠、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庞伟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庞伟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秦余忠、金桂荣银行账户存款752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