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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史庆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庆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06号罪犯史庆和,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3)高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庆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史庆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庆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史庆和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4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犯罪所得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收据等证据证实。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出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其罚金二十万元已执行一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七百八十八万八千六百零九元一角一分未退赔、挪用资金五百三十六万零四百一十一元五角八分未归还。因其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史庆和在服刑改造期间,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赔,检察机关对罪犯史庆和暂缓减刑的意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庆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