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邱跃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邱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系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周婧、吕瑞程,系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邱跃进,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邱跃进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5]第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对邱跃进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5]第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勤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沈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