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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杨开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开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958号罪犯杨开兵,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大丰市,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盐刑一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二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6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开兵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开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杨开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杨开兵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9月、2015年7月、2016年5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开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抢劫罪被判刑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